北京继承律师提醒您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案件事实

斯忠与王阿招生前育有子女七人,分别为寿铭、寿松、某甲、菱仙、某乙、某丙、某戊。斯忠于1982年去世,王阿招于2008年去世。寿铭、寿松、菱仙均已去世,寿铭育有一女某丁寿松育有一子倪某,菱仙育有一女朱某斯忠与王阿招留有遗产即XX县房屋一套,斯忠与王阿招去世,并留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由某戊继承就该遗嘱各继承人均并不知情,遗产也并未予以分割。两被继承人去世后,房屋实际上由被告某戊负责维修、使用。原告某丁与朱某认为自己上述房屋享有代为继承,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五原告及被告对被继承斯忠与王阿招的遗产,即XX县房屋享有继承判决依法分割上述房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朱某、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被告就讼争房屋的继承提起时效之抗辩,本院查明,本案被继承人斯忠于1982年去世,故六原告对斯忠的遗产提起继承之诉已超过法定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而就被继承人王阿招的遗产,因王阿招已通过遗嘱方式将其个人财产全部指定由被告某戊继承,故原告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朱某要求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王阿招遗产,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告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朱某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斯忠、王阿招的遗产,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不保护沉睡的人,如果对遗产分割有异议还请尽早提起诉讼维护个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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