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公证是继承房产、办理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即凭遗嘱过户房产必须是公证遗嘱。如何进行遗嘱公证?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继承房产时,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那么下文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如何进行遗嘱公证

  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遗嘱公证,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6、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7、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9、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二、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合法继承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亲自到公证机构填写继承公证的申请表。公证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须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如死亡证、骨灰证、火化凭单等)。

  2、合法继承人单位或所属街道办、派出所出具的家庭亲属关系证明(详列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房产证、存折、股票、证券等)。

  4、非本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提交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

  5、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提交遗嘱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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