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对于祖孙之间的房产应该如何继承?是否与一般的继承一样呢?下面案件中的张小某能否继承其奶奶留给其父亲的房子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案情简介:
张小某与王奶奶(现健在)系祖孙女关系,王奶奶和老伴张大某(于2010年因病去世)共生育三个孩子,婚后王奶奶与老伴张大谋共同购买房屋两套,2008年王奶奶老两口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将两套房屋给张某(张小某的父亲)一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但张小某的父亲在2015年2月份去世,张小某的叔叔认为上述两套房屋应该有他应得的份额,张小某应通过何种法律途径将上述两套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呢?
律师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张大某于2010年去世后公证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接受了公证遗嘱的房屋继承;天有不测风云张某2015年2月因病去世,张某名下的两套房产以此成为遗产。依照《继承法》第10条、11条规定张某名下的遗产由配偶(张小某的母亲)、子女(张小某)、父母(王奶奶)继承。对于王奶奶名下的房产份额,王奶奶完全可以通过遗嘱、赠与和遗赠等形式合法处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故2015年6月王奶奶与张小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自愿将属于王奶奶自己名下房产份额赠与孙女张小某,张小某接受赠与,该房屋赠与合同真实有效得到了法院的确认(法院调解书)。同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张小某拿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可以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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