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代书遗嘱引发的房产继承纠纷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这就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的一个人代书,并要求写明具体时间,签名等。而代书遗嘱却很容易引发纠纷,下面就为您分析一例关于代书遗嘱引起的房屋继承纠纷。

       【简要案例】

  1936年和1955年,高某分别购买了两处房产。 1960年,高某与王某结婚,婚后育有高xx等四女,王某1975年去世,1980年高某与吴某结婚,婚后生下儿子高xx,吴某和父亲先后于2004年12月和2008年7月去世。其间,四姐妹中的高xx于2006年死亡,留下张x、张x静两子女。

  2008年6月前后,高某因病住院治疗。小儿子高x于当年6月25日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为高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两处房产指定高x继承,该遗嘱由遗嘱人指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律师执行,遗嘱一式两份,由见证人蓝某保存一份。高某在遗嘱上立嘱人一栏签字,代书人一栏由蓝某签字,蓝某和另一名见证人张某还在见证人栏上签了字。高x要求独自继承遗产,高某的三个儿女及张x、张x静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遗产。

  法庭上,遗嘱见证人张某回忆说,他于2008年6月25日到医院找高x谈其他事情,到医院后,高某从枕头边拿出遗嘱,要他作见证人。在此前,遗嘱上已有高某和另一见证人蓝某签字。张某说,他并未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也未见到高x或蓝某向高某详细宣读遗嘱。

  另一名见证人蓝某则声称,当时高某要其代书遗嘱,将所有房产交由高x继承,但蓝某怕写不好,就叫高x办理。高x将打印的遗嘱交给高某和蓝某看,高x也向高某念了遗嘱内容,高某和蓝某看后确认无误才在遗嘱上签字。而根据高某女儿与蓝某的谈话录音,蓝某当时表示仅见证了高某的签字,对内容并不清楚,因签字时天黑了,并未看遗嘱,高x在向高某读遗嘱时语速较快,他听得很模糊。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代书遗嘱的程序规定很严格,应先找两名以上经立遗嘱人认可的见证人,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如实记录,书写完毕经立遗嘱人确认准确无误后,由代书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最后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不会写字的应以按指印代替签名。本案中,高某于2008年6月25日所立的遗嘱,根据遗嘱书面内容,由代书人代为拟定,见证人见证遗嘱内容,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特征。但该遗嘱并未依照法律规定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而是由遗嘱继承人高x代书,且见证人张某并未在场见证,而是在其他人都签字后才到现场在遗嘱上签字,另一见证人蓝某的证言也前后不符。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最终法院判决,高某的两处房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即高某五名子女各享有20%份额,其中高文春的份额由张x、张x静各分享10%。

  太远律师推荐:

  ■

  ■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房屋继承是否需要继承权公证书? 下一篇:农村房屋继承的公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