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核心提示:房屋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来说,属于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审查转移登记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申请书的记载是否一致。对于继承权公证书是否需要呢?下面将详细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提供的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材料往往都不能证明遗嘱是唯一或最后一份遗嘱。而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房屋登记机构需要当事人提供其他必要公证材料加以佐证。
具有调查权的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不但要核实申请人所持遗嘱是否为最后的遗嘱,同时还要求法定继承人全部到场方可办理。公证书是公证机关调查取证所得结果。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按揭房产的继承权公证,在公证实践活动中,当事人申请继承的遗产形态主要有二种,一是登记机构已将按揭的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或登记机构已颁发了记载有被继承人姓名的按揭房产的权属证书。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被继承人生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尚未获得登记机构发给的权属证书,或登记机构尚未将被继承人生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被继承名下。前一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和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公证机构所确认的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所应继承的遗产,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房产。办理遗产标的为房产的继承权公证业务,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常规业务,在此无须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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