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户口迟迟未迁出 法院判决赔偿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购买房屋后,原房主七年未迁出户口,新房主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原告朱先生诉称,2009年,其和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女士应在房屋完成过户后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中的原有户口迁出,但直到2016年再次出售房屋时,才发现赵女士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故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30万元。

  赵女士辩称,其和朱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明确口头约定了不需要迁出户口,而这么多年过去了,朱先生也没有一直要求其迁出。其是否迁出户口,并没有对朱先生造成实际影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赵女士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赵女士可以不迁出房屋的相关户口,故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赵女士未按约定期限将房屋原有户口迁出,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具体违约金数额,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判定为1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太远律师有说话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很多人认为房屋已经交易完成后就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但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往往还有很多后续或者附随的义务需要双方在房屋主要的买卖交易后去完成,罪常见的就是户口的迁入迁出。虽然我国法律目前规定户口与房屋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根据约定俗成,一般出卖房屋后否需要将自己的户口迁出,当事人双方一般也会在合同中对此作出约定,故虽然合同的主要交易已经完成,户口问题要也是不容忽视的。

  太远律师提醒大家,在买卖房屋时,为避免户口引起后续纠纷,应该在合同中列入专门条款对该问题进行约定,这样即使日后出了问题,也可以有合同进行约束,避免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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