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和贷款 属于个人财产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面对当前全国不断攀升的房价,为维护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不侵害出资父母的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对此,很多人认为这条规定并不公平,并产生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的说法,真的是这样么?

  基本案情

 张先生和刘小姐恋爱三年,与2014年1月走进了婚姻殿堂,起初两人生活未满,并育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15年,刘小姐的父母希望帮助夫妻俩改善生活环境,便出资50万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套住房,登记在刘小姐名下,并于每月支付房贷。但是好景不长,张先生和刘小姐随着生活的继续矛盾不断加深,争吵不断,张先生与16年2月来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大兴区的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并未表明是赠与其夫妻二人,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且该方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仍应认定为父母对个人的赠与,涉案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

太远律师有话说

由于现在我国房价攀升,凭借年轻夫妇的能力很少能在城市中购买一套房屋,一般都是有双方父母或者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由子女支付剩余的贷款。

但是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剩余贷款仍是父母支付,且房产登记在刘小姐名下,在刘小姐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夫妻俩人赠与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由子女还贷的情况,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部分认父母对其子女的出资,对房屋进行份额分配。

如果是使用一方个人财产还贷,一般都认定为个人财产。

故太远律师认为,结婚买房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简单的从法条来判断,进行误导性的宣传,具体的情况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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