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随着家庭职能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家庭与其他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在离婚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时,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那么是否可以将于自己利益有关的其他人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使其加入离婚诉讼呢?
【基本案情】 赵小姐与朱先生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极少沟通,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自2014年分居至今。赵小姐要求朱先生一次性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19万,割分婚姻期间共有价值30万的房产一套,及朱先生名下的价值1.5万的轿车一辆。赵小姐称婚后与朱先生父母一起生活,一起在广州做生意,但未分开财务。现要求列朱先生父母为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并一次性支付十万元人民币的工资给赵小姐。
【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在出现分割财产及其他人时,法院只能先判决或调解离婚,具有争议的财产或涉及到的第三人等问题要另案起诉,不能与婚姻关系一并处理。因此,本案中赵小姐不能列朱先生父母为诉讼当事人,要其求支付十万元。但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可收集相关证据就此项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太远律师有话说】
离婚诉讼属于身份特定的诉讼,解决的是相关联的原、朱先生之间的婚姻身份关系、家庭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三大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终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终审后在恢复离婚诉讼。”
虽然赵小姐的利益和朱先生的父母有着直接关系,但是他们的欢迎关系并不涉及赵先生的父母,作为有特定身份关系才能参与的诉讼,有利益关系的人也不能成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