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问题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1、对于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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