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随着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关于父母给孩子购置房屋的第七条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了解第七条在实务中的运用。
【案情介绍】
吴某与韩某与2006年10月结婚登记,由于韩某是外省人,婚后双方于2007年5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63万元。买房时,吴某并没有没有该市户口,丈夫韩某有该市户口。根据当地政策该房屋只能由有该市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韩某的名字,并没有吴某的名字。
吴某称,买房时她和韩某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双方准备离婚,但韩某拒绝在房产证上签署吴某的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法院审理】
在审理中,被告韩某不同意吴某的说法。韩某说,该房屋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且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韩某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韩某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买房,并支付了房屋的全款。吴某并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经过法院的最终审理查明,判定该房屋是韩某的个人财产。
【太远律师认为】
涉案房屋是吴某和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韩某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韩某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涉案房屋应当属于韩某的个人财产。
但此处的父母出资指的是全资,即本案中韩某的父母支付全款给两人买房的情况。如果父母只是替子女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考虑首付部分的增值,判归支付首付一方的子女所有。
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无法证明出资份额的,按照共同共有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