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提醒您 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应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协商解决婚姻家庭中各种人身和财产关系,如果认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显失公平是否可以不予执行呢?

基本案情

  原告刘×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12年7月14日出生,名叫曹×1。原告与被告最初结婚时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5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办理离婚时,被告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应自离婚之日起将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0万元支付给原告,同时,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壹万元,每月5日将孩子抚养费转至原告账户。另外,被告应自2015年起每年给原告100万元人民币经济补偿。离婚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认为,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应遵照离婚协议履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2015年经济补偿款10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3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当日即已就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2015年经济补偿款100万元人民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双方自愿平等的签订了离婚协议,即使内容数额并不尽然公平,但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应该遵守协议内容,主动履行义务。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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