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妻子查出癌症,郁郁寡欢,夫妻摩擦不断,无奈起诉离婚,这段感情是否还能走下去?
【基本案情】原告沈某起诉称,2007年2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3日举行婚礼。婚前一周又因琐事,发生意见不合,同时要求离婚。婚后六天,又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后一直矛盾不断。婚礼前无同居史,婚后未曾生育。2009年8月至今双方无事实上联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属破裂,现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屠某答辩称,原告诉称并非事实,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现被告是一个癌症患者,原告在被告生病期间提出离婚请求,是在逃避责任。被告要求原告尽一个丈夫的义务,负担被告的生活费、医疗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较长时间的接触后登记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生活琐事,并未达到原告所主张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同时,原、被告长期分居并非夫妻感情不和所致。鉴于被告的病情,原告应善尽夫妻互相扶养、互相帮助的义务,夫妻和好并非不可能。因此,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双方对于夫妻感情各执一词,感情程度不得而知,但是无论最后离婚与否,妻子身患癌症,丈夫都有扶养义务,帮助癌症的妻子治疗,保证其基本生活。
结婚不仅仅是领证,他更多的是一种对家庭的责任与承担,希望原告能与被告认真反思,重新和好,帮助被告治疗疾病,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