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如何才能有法律效力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如何才能有法律效力

 

  王某与刘某于200810月结婚。婚后,王某发现丈夫刘某与其前女友关系暧昧。20095月王某与刘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刘某应忠诚于婚姻,如出现婚外情等情况,刘某应赔偿王某30万元或放弃等值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6月,王某在掌握刘某出现婚外情证据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内容。

 

  夫妻忠诚协议已不是新鲜事

  夫妻忠诚协议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出现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在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忠诚协议的也是越来越多。夫妻双方约定发生婚外情赔偿的,这是忠诚协议中最常见的,实际上还有要求违背忠诚的一方赔“空床费”的,要求跪8小时的,要求不能探望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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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会出现“忠诚协议”,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处于转型加速期,呈现多元化发展,给婚姻家庭以及两性关系带来了更多碰撞,“婚外情”、“包二奶”之类的事情频频发生,很多人对婚姻和爱情存有危机感,认为仅仅靠道德和舆论的监督已经不具有威慑力,不能够解决人们对情感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已经习惯以签“合同”的方式来约定某些事情,以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感情既是自然延伸出来的现象,也是给双方的婚姻和情感多一层保护,更是对婚姻中女性权益的一种保护。

当司法实践遭遇夫妻忠诚协议

 对当事人来说,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约定一个忠诚协议似乎都不成问题。在签订忠诚协议之后,当事人信心满满,以为这样就能够维系婚姻稳定,或者即使不能将婚姻进行到底,也能通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获得巨额的赔偿,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夫妻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当事人约定忠诚协议的初衷并不一定能被法院支持。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离婚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不忠行为”的界定问题。尽管《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是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其司法解释对于何为违反忠诚义务行为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夫妻双方往往对“不忠行为”的约定并不明确,如约定了婚外情属于不忠行为,但精神出轨、虚拟网络家庭是否属于婚外情;二是关于“不忠行为”的证据收集问题。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一般具有隐秘性,要收集相关证据,一方面是取证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者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法院不予采信。三是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巨大争议,以至于让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感到为难。反对其效力的人认为双方不能预先约定侵权的赔偿,这样的约定既不容于合同法,又不容于侵权法,分明是一个怪胎。支持其效力的人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认为“出轨”应付出代价。争议太大,基本的妥协无法达成,最高法院只能选择对“忠诚协议”保持沉默,只能让地方法院各自裁判了。

 

  太远律师提示:

  不要对“忠诚协议”有过高期待

  对于上述问题,尽管目前未有确切的答案,但是涉及到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也必须处理。据统计分析,法院在处理这一问题的时候,实际上是秉持了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即不直接认定其效力,仅是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由此,当事人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或遭遇涉及忠诚协议的离婚纠纷时,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不忠行为”应作明确的约定。对于“不忠行为”需要严格的界定,不能过分扩大忠诚义务的外延。不忠行为应该主要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强奸、卖淫嫖娼等真正违反忠诚义务、侵害配偶贞操权的行为,至于与他人言语的轻浮、在婚姻介绍所登记、浏览色情网站、虚拟网络家庭、精神出轨等未涉及到真正的婚外性接触的轻微的不忠诚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认定为不忠行为。

 

  第二,对不忠行为的举证应充分,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现实中,证明一方不忠行为的证据其实非常多,如过错方亲笔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警方的调查笔录,双方来往的相关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相片、录像,小区的保安、物业、邻居的证人证言等等。但是这方面的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难以证明一方有不忠行为的存在,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官才能综合判断。值得提醒的是,当事人真的无需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对方不忠行为的证据,因为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得不偿失。

  第三,谨慎地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尽管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未有确切的答案,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基本态度是不宜直接认定其效力,但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所以,当事人也应谨慎的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既不能对夫妻忠诚协议有过高的期待,同时也要保障忠诚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性。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违约责任中不能设定对人身权利的限制,不能造成对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违约金的规定不能过高,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等等。

  夫妻忠诚协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思维在婚姻情感生活中的反映,表现了对于稳定、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渴望,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其并不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最好方式,一纸“忠诚协议”不可能为自己的婚姻加上保险,金钱更买不来情感上的忠诚。婚姻需要用“心”来经营,夫妻双方的情感交流,家庭责任意识和夫妻双方的互相尊重、体谅才是维系婚姻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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