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首付并还贷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父母出首付并还贷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刘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刘某于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审查,20109月,王某父母出资以王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40万元,贷款20万元。至2013年,贷款已经还清。王某于2010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庭审中,刘某认可购买上述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王某主张房屋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刘某则认为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予以分割。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其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

  

太远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统一的认识,该条规定的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了衔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即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该条规定就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了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资属于部分出资,这种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因而审判实务中,有必要对出全资还是部分出资作出准确界定,进而才能准确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

  本案中,争议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也就是说购买房屋的所有资金全部由王某父母支付,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王某父母对房屋出的是全资,即使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个人,但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婚姻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王某的单方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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