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先居住后购买的房屋面临拆迁,原房主称当时不同意卖房,应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陈大爷、王大妈于2015年4月22日诉至原审法院,称1996年前后,第三人小陈(被告之子)因无房结婚向其借用诉争房屋,答应买房后马上归还,但第三人住进诉争房屋后经其催问仍不搬出,亦未支付租金;2006年前后,被告商量要购买诉争房屋,原告陈大爷在妻子王大妈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转让给被告,但就转让价格双方有争议,经亲朋调解亦未解决;2013年左右,其与被告再次协商,亦未果;现诉争房屋涉及拆迁,因房屋转让价格双方未达成一致, 亦未实际支付,且原告王大妈不同意出卖,故诉争房屋为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位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崖头村2区的房屋3间。
被告陈二辩称,被告于1996年8月11日向原告交付存款单11张,共计39800元,另付现金200元,再加上存款利息8000元,即房款48000元已全部付清,由原告王大妈收下。付款后,原告交付房屋产权证件,并当场告知诉争房屋承租人房屋已出售,下个月的房租交给被告。同年10月,被告告知承租人搬 家,收回房屋装修后赠给第三人小陈结婚。2007年3月,土地部门通知需对房屋权属进行调查,其要求原告将房屋权证变更在其名下,原告为此出具证明一 份,载明诉争房屋已转让之事实,双方并非房屋借用关系,而是房屋买卖关系。
【法院审理】
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借用的房屋,被告则主张其已从二原告处购买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自1996年至今一直由被告一方居住、管理、使用,房屋土地证和房权证亦均由被告持有,且原告陈大爷就房屋转让事宜出具了书面说明,故结合本案案情,被告辩称其购买房屋,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原告陈大爷主张其未转让房屋,却未对出具证明以及交付房屋产权证书作出合理解释,不予采信。原告王大妈主张其从未同意将房屋卖与被告,其行为却是允许被告之子在长达十九年的时间里 使用诉争房屋并持有房屋及产权证书,原告王大妈的主张与其行为意思不相一致,不予采信。综上,驳回原告陈大爷、王大妈的诉讼请求。
【太远律师有话说】
本案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是在事实判断上有着比较值得讨论的一点,就是原告的提出的主张和其所作的事实不相一致。
原告在起诉时称自己从未将房屋卖给被告,也不想让被告居住,但在事实上,他们讲房屋给被告之子居住十多年,并将房屋相关证书都给予被告,其事实已经表明其将子房屋的所有权给予被告,而且十多年的时间原告从未对此事实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原告所提主张与事实不尽相符,自然无法等到法院的支持。
太远律师在此提醒您:法院裁判以事实为依据,凡是需要事实证据支持,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主张与事实差距甚大的不利于维护诉讼的经行和权利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