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约定户口迁出时间,迟延履行将会引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导言: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房人户口迁出时间,一旦违反约定将会给买房人带来困扰。那么买房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件介绍:
    201295日,高某(出卖方)与王某(买受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签订《存量》,约定:甲方将某房屋以104万元卖给乙方;甲乙双方于网签合同后3日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甲、乙、丙三方协商另行约定于甲方收到全款后7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结清交付前的一切费用;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收到全款后7个月内,将户口迁出该房屋所在地址,逾期超3日未迁出,甲方每日支付乙方该房屋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该协议签订后,王某于201312日付清了全部购房款,高某按期交付了房屋,但王某未按期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
    后来双方在2013511日,经双方友好协商,王某同意如高某不能按期将户口迁出的情况下再宽限23个月的时间让高某办理迁出户口手续。
    但是,高某还是没能在约定时间内按期将户口迁出。王某找到高某协商户口迁出事宜,得到的答复是由于高某身份问题导致几次迁出户口均未成功,因此要求再延长几月。王某经过前两次的经历之后,觉得高某的人品有问题,所以没有答应他的请求。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但没有达到自己满意的程度。后,高某于2014223日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所在地址。
    后王某将高某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因迟延迁出户口的违约金6.9万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太远律师案件点评:
    太远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迟延履行迁出户口导致的支付违约金纠纷案件。
    本案中,王某和高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王某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作为合同向对方的高某亦应当履行交付房屋并迁出户口的义务,其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但迁出户口的义务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现高某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故王某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高某的履行情况,法院酌情认定高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亦于法有据,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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