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导言:房屋共有人私自与买房人串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其他共有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介绍:
张A、张B系张某与石某的女儿。张D系张某与石某次子张C的儿子,张E系张某与石某长子张F的女儿,范某系张E舅舅。
2012年,张某、石某因病先后去世,留下了一处房屋。该房屋在两人在世时经过房改,产权登记于张E名下。上述几人因张某、石某的去世,在继承遗产时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张D、张A、张B起诉张E,法院于2013年3月10日做出判决:诉争房屋归张E所有,张E应当分别给付上述三名原告15万元经济补偿。后来张E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上述三人分别取得诉争份额的22%,张E分得房屋份额的34%;诉争房屋60日内依法分割,房产价值以分割时评估价为准。
实际上,在该案审理时,张E已经在2013年5月6日将上述诉争房屋以9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范某。
三人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了共有权确认纠纷,三人认为张E和范某的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因此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三人。
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张E与被告范某于2013年5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争房屋返还原告张D、张A、张B及被告张E,被告张E同时返还被告范某已付房款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纠纷律师孟博案件评析:
房产律师孟博认为,本案双方所诉争的房屋系张某与石某的遗产。该房屋在经过房改时登记在被告张E的名下,经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三原告各取得诉争房屋份额的22%,而被告获得该诉争房屋的34%份额。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四人对诉争房产形成了共有关系。而被告张E作为该房产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统一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卖给范某,且事后其他共有人并未进行追认。同时,本案另一被告范某作为张E的舅舅,其明知房屋存在争议且还处于诉讼阶段,依然与张E进行房屋交易,并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购买房屋,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因违反了《》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系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此,太远律师作为一位从业十余年的专业房产继承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房产交易需谨慎,遇到诉争一定要冷静,搜集好相关证据,然后找到资深的,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太远律师微信:mengbo-la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