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迟迟不交,如何索赔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导言:买卖合同中,开放商延期交房会给买方带来很多困扰。一旦问题发生,买方可以通过怎样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9月,陈某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并把购房款交付给了房产公司。同年107日,陈某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与张某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购买陈某的出售的诉争房屋,成交价格为108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某应当在2008118日前向陈某支付购房首付款80万元,陈某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张某使用。房产证办理完毕后,陈某应当配合张某办理过户、贷款手续。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张某向陈某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陈某亦支付了诉争房屋。

后张某和陈某还就办理诉争房屋房产证的问题多次磋商,最后陈某表示2年之内能够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两年期限已至,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依然未能办理下来,因此张某多次找到陈某要求对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陈某表示自己亦无能为力,为此双方多次协商均以未果收场。

2014308日,张某将陈某、原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陈某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然后自己一次性清偿剩余购房款,并要求陈某依照119万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1438日起至实际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之日止的违约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陈某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将该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

二、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张某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将该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三、张某于上述判决第二项内容办理当日一次性给付陈某剩余购房款39万元。

四、驳回原告朱微的其他诉讼请求。

太远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购买期房而引起的房屋过户纠纷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西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虽未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根据第三人房产公司的叙述,陈某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而涉诉房屋亦已经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在此情况下,陈某怠于行使权利妨害了张某合同权利的实现,因此张某在庭审中要求陈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请求,有事实依据,亦有法律根据,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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