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案情概要:
张先生 2007年5月18日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面积80平方米,原价为每平方米 2650元;是由中介代理,房主王先生开出的价格为每平方米3200元。后来, 几经议价,张先生和中介公司谈好了买卖的方式。双方约定:首先,签订两份 合同,其中一份是呈交给政府部门看的“白合同”,交易为价格2650元/平方 米,而另一份补充协议则约定购买价格为3200元/平方米。其次,由于王先生 的房子不满五年,所以暂时不能履行过户手续,但张先生一次性付款同时就可 以拿到房子钥匙实际居住。五年期满,即2012年5月19日,王先生协助张先 生办理过户手续。
后来,张先生从朋友处打听到此类经济适用房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保护, 而且如果再次转卖述要补交一个10%的综合地价款,即21200元。于是,找到 王先生希望解除合同。主先生显然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法 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请求王先生赔偿其 购房款25. 6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同意解除合同,王先生应该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 支付张先生的购房款21. 2万元。
太远律师评析:
北京市有“经济适用房住满五年才能按市场价 出售”的政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五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然而,买卖双方为规避“五年限制”的政策,表面上是以“白 合同”的形式按原价交易,私下里却按售价更高的市场价交易。
对于此种情况,中介公司一般采取三种“程序”,一种是收取“补偿金”; 第二种是买卖双方除了按原价购房的合同以备过户用外,再签一份实际房价合 同,最后按实价合同双方结算;第三种是中介公司与房主签约,等于房主以自 己能接受的价格卖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与买主签合同,最后房主与买家签 “原价格购房的合同”来应付过户时的审验。总之,“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 给政府部门看的“白合同”,“补充协议”则是私下价钱谈好后,双方再签的 “黑合同”,令有关部门无从查起。显然,这种“黑白合同”属违规操作。据 有关人员透露,在成交的经济适用房当中,补交地价款方面买家一般会按政策 照办,但在规避“不准按市场价出售”的政策时,买家则可以通过装修款等 名目进行支付,也有采用“黑白合同”的形式进行暗中交易。业内指出,由 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杜绝经济适用房私下交易难以避免。
对于这种合同,目前各地的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合同公证。由于五年的变数较大,房地产市场将来的走势也较难把握,因此,这类交易存在很大的不确定 性。同时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状况也很难掌握,五年之后能否保证对方能够完 全履行合同,不无问题。由于房地产交易须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一旦一方反悔,不愿意配合,不到场办理手续,那么该交易就不 能有效实现,登记手续无法办理,交易就始终不能合法化。因此,房管部门告 诫从事经济适用房交易的当事人,不要购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否 则,因此引发的纠纷,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极易导致个人经济损失。本案 就是一个教训。 '
对于这种投机行为,政府虽然成立了专门的部门审核经济适用房购买资 格,并通过个人填报、单位审核、政府审定,最后再通过上网公示来保障只有 中低收人家庭才能买到经济适用房。但由于购买经济适用房所需的收人证明由 个人申报,没有统一的认证监测机构,一旦个人不守诚信,住房管理部门很难 查到。政府部门对这种“黑白合同”的暗中交易尚无有效的解决办法,提醒购房者,私下签订的“黑合同”不被政府部门承认,无论任何一 方爽约,这其间所发生的风险都将由交易双方自己承担。规范这种行为需要建立两个体系:一个是个人诚信 体系,包括单位诚信体系,另一个是监控体系。建立这两个体系需要社会系统 工程,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做到的,它是各个部门联手,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有 专家指出,因为装修款应该有发票,或有评估价格,如果远远超出正常的装修 价或根本没有装修,主管部门通过实地考察就可以判定是否违规。而黑白合同 不受法律保障,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裁定,口头约定的风险就更大了。事实上, 要减少投机行为,主管部门不能只靠政策,还要有监管措施,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