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案情概要:
经某房产中介居间介绍,龙某以55万元人民币买下王某名下一套房子(产权为王某一人)。两人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办好手续一周后,龙某准备搬入该房,意外却发生了。张某称其为王某的妻子,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其二人共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随后,法院将该房产予以查封。龙某这才知道,王某与张某已结婚多年,自己所买房子虽产权为王某一人,但为两人婚后共同购买。后双方感情不和几次要离婚,王某便萌生单独处置房产的想法,也便生出今日事端。
龙某当初买房时,并不知道内情,加之房款已付且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据此,龙某将王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后法院追加张某为诉讼第三人,诉讼中张某仍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并向法院出具了其起诉王某并业已生效的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王某与张某对系争房屋产权共同共有,且张某依据该判决书已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系争房屋已登记在王某与张某二人名下。
太远律师评析: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属于无权处分。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第三人的同意,擅自与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且事后未得到配偶张某的追认,其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利益,根据张某不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和法律规定,龙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