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以子女名义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导言:父母出于避免多交税费、给子女落户等原因,而购买房屋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然而,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却会带来不少麻烦。
【案情简介】
  王某有一子王甲,在2005年王甲与刘某结婚,2011年王某自己出资,用王甲的名义购买了住房一套,2013年年底王甲与刘某离婚,双方对王甲名下的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分歧。
【律师点评】
  父母以子女名义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产证是否也办理在子女名下,是否体现子女的配偶的名字。如果没有子女配偶的名字,则应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行为,构成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的配偶无关,该房屋并非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名下,并且没有其他特殊约定,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在夫妻名下,并且没有特别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后的居住人并不影响房屋权属的认定。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单位借职工名义购房,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下一篇: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办理的借名买房纠纷,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