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女方如何维权?(二)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家庭暴力、外遇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许多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身心的严重摧残。因此她们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何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如何举证?外遇导致离婚是否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面对这些女性朋友们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太远律师结合案例给出解答。

 

案情概要:


  李先生与刘女士于20081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刘女士曾于20093月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20099月,刘女士与李先生发生冲突,李先生一怒之下打了刘女士一巴掌。此后,双方分居。20101月,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庭审中,刘女士为证明李先生有外遇向法院提交一张光盘,光盘画面显示李先生和一名女士在一家小餐馆并排坐着吃饭。

  法院对刘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孟波律师说法:  

  刘女士与李先生虽发生过冲突,但尚未构成家庭暴力,刘女士提供的光盘亦不足以证明李先生有外遇,故法院对刘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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