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家庭暴力、外遇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许多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身心的严重摧残。因此她们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何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如何举证?外遇导致离婚是否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面对这些女性朋友们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太远律师结合案例给出解答。
案情概要: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8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张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2010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张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为此公安机关对张先生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10月,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鉴于王女士当时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做双方和好工作,法院遂于2010年11月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先生与王女士仍未能和好。2011年9月,张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太远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张先生是否应当对王女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院认为,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且夫妻之间本就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发生何种矛盾均不应殴打对方,而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并于2010年8月因殴打王女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其情节之恶劣,故法院据此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