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争遗产 因父亲病危口头遗嘱失效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老张曾立下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交由照顾自己的女儿继承,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去了老张的生命。女儿以父亲曾立下口头遗嘱为由,要求继承全部财产,结果遭到了弟弟的拒绝。两人为了争遗产,最终是闹上了法庭。最终,法庭判令两人按份继承老张的遗产。

案情概要:老人病危口述遗嘱康复遭车祸身亡

20137月老张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女儿一直伺候着老张。20138月,老张病情转危。在病床上老张对女儿立下了口头遗嘱,遗嘱内容为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由女儿继承。当时有一名医生及两名护士护人员在场见证。后来老张经抢救转危为安,并于同年11月病愈、神志正常出院。

天有不测风云,老张于今年1月遇车祸死亡。之后,老张儿女就遗产继承产生了争议。女儿认为,根据其父亲的口头遗嘱应由自己继承父亲的全部财产;而儿子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为此两人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老人病危口述遗嘱,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老张的遗产处理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两个儿女共同继承。但由于老张在生病住院期间是由女儿伺候的,女儿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判决老张的女儿继承老张3/5的财产,儿子继承2/5

太远律师解读:

法规:“危急解除后,口头遗嘱将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时,才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本案中,老张在病危时立的口头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3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当见证人,故该份口头遗嘱生效的法律要件具备。这份遗嘱在当时是有效的,如果老张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遗产只能由女儿继承。

但是,老张在订立口头遗嘱后被抢救脱险,经过治疗后病情好转出院了,而且意志正常,危急情况已经解除,老张具备了用书面、录音等其他形式重新订立遗嘱的能力。这时老张在病危时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已归于无效。

由于老张出院没有重新订立遗嘱,而其病重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又归于无效,因此,对老张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他的儿女共同继承。所以两个儿女应当按份继承老张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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