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私自处置母亲房产,律师帮你要回房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7-05-04

  导言: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限价房一般会对买房人的资质严格把关,于是就出现了很多人私下转让购房指标的情形。这样的“借名买房”行为会带来怎样的法律纠纷呢?
  
  案情:2008年12月,王某因拆迁获得购买两限房资格,后王某的女儿劝说王某和自己居住,然后,在王某不知道的情况下,私下和李某达成口头协议,使得李某无偿使用王某两限房指标购房。李某甚至在王某既未向房管部门出示身份证原件,又未亲自去申请的情况下,暗中通过非法手段将该两限房的房产证领取到自己手中,并且一直居住该房屋内。王某多次找李某协商,但李某却说是房屋买卖,不愿意腾退房屋。
  
  王某现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双方之间口头转让协议无效;2、合同无效后,判令李某立即该房屋腾退给王某;3、合同无效后,判令李某给付王某房屋占用费十万元。
  
  三、审判结果:庭审中,2007年4月27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诉争房屋。签订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李某实际支付了诉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入住至今。现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及其他相关票据原件均在李某处。  诉争房屋的房权证所载明的所有权人为王某,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综上,判决:1、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
  
  2、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王某返还诉争房屋;
  
  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太远律师分析:
  
  借名买房约定的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认定存在口头约定应当综合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这四点来进行判断。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均认可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但对于口头约定的内容双方均未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口头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情况来认定其性质。从本质上来看,诉争房屋只有王某具有购买资格,在购买前双方已经约定由李某代为支付购房款,并由李某实际使用房屋并持有相关票据及房产证原件,尽管王某陈述是转让购房指标,但诉争房屋仍登记在王某名下,故李某与王某之间实质上是借名买房关系,符合借名买房的认定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与王某之间实质上是借名买房关系正确,李某认为王某未提出借名买房协议的主张,合同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认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法院应当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故法院应对合同的实质性质予以确定。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诉争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且原购房合同是2007年4月27日,故李某与王某之间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故法院的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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