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对于父母来说,孩子的人身安全无疑是关心的重点,而近些年来“校园暴力”的频发,也让父母开始担忧其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如果发生严重的暴力事件会直接上升到刑事案件,进入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而一般的“小打小闹”似乎是不可避免,那么作为校方,他们对学校内学生产生的争执有责任么?
【基本案情】
张女士的女儿张小小性格活泼可爱,在北京市某中学念初二,一天忘带课本,午休时间便来老师办公室和老师借下一节需要的地理书,同班的赵花花正巧看见,想着捉弄一下小小,便在小小拿到书后抢了过去,被老师看见并制止,老师把书还给了小小,并教育了花花。
回到教室后,被老师批评的花花觉得非常生气,便将小小的书又抢了过来,小小见状就上去和她抢夺,俩人很快扭打在了一起,花花顺手抄起了桌上的书砸了小小,不巧正好砸到小小的左眼,导致小小流血不止。
后来经过治疗,张女士共花费了2万多给女儿治病,那么该损学校有责任和花花的家长一起承担么?
【太远律师有话说】
我们可以看到该案的起因不过是小学生之间的“小打小闹”,缺造成了相对严重的后果,而作为未成年人日常学习的场所,学校是否该对此承担责任呢?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答案是:在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承担赔偿责任。
这句话要怎样理解呢?
首先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教育义务产生了人身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老师在花花抢书的时候就教育了花花,而且处于午休时间,老师也没有巡视检查的义务,已经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而花花作为未成年人,经过老师的批评教育显然已经认识到“抢书”的行为会造成不好的后果,自己对这一行为的危险性也有着认识,在此情况下其仍然选择做危险的行为,最后导致了小小受伤的结果,应该有其父母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故小小的受伤产生的损害应该由花花的父母来赔偿,与学校无关。
由于小孩心智的不成熟,很多孩子因为情绪激动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很多小孩产生矛盾往往“不计后果”的报复争吵,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有责任有义务阻止这些事情的发生减少损害的后果,但要求学校实时监控肯定是不可能的,有一些不发生在学校或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侵权事件,追求学校的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我国法律对于学校规定的实: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职责时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学校的免责,在确实没有尽到义务时,学校仍需要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学校的责任是补充赔偿责任,及在对方当事人无力赔偿时进行补充赔偿。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欢迎加太远律师微信详谈:mengbo-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