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律师说法 >

丈夫拒不承认家暴妻子案判决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3

鉴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而被告提出存款、债权均归其所有,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男子在庭审中拒绝承认对妻子实施家暴,却在庭审结束后随即对妻子就是一顿暴打,最终法院准予原告的请求,并对及债务一同做了判决。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2004年,18岁的刘女士与大自己8岁的宋某相识恋爱,于2006年生下一个男孩,2010年两人登记。婚后夫妻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刘女士称宋某在争吵时使用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是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法庭上,双方争夺儿子的权,对共同财产和债权5万元的处理意见也不一致。刘女士请求将儿子交由她抚养,宋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为止。而被告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儿子要由他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儿子18周岁。

  双方有共同财产和债权5万元,其中2万元借给了被告的哥哥,3万元由原告保管。对于这些财产,刘女士要求对半分,而宋某要求全部归他所有。

  刘女士称,她曾在休闲会所、沐足城工作,而宋某从事保安工作。宋某总是怀疑她有外遇,对她实施家暴,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宋某则称,双方经常发生口角是因为原告经常很晚回家,他没有打原告。他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宋某还称,原告有很多,致他生病,要求原告赔偿20万元。

  庭审中,被告否认曾使用,但在庭审刚刚结束后,被告即尾随原告进入法庭办公楼一楼女卫生间内,对原告实施暴力,随后逃离现场。

  判决

  法院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婚生儿子因出生后一直由祖父母照料,因而判给被告宋某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和债权对半分割。

  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在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被告虽不同意离婚,称尚有夫妻感情,也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但被告言行不一,公然在法庭内对原告实施暴力,法院对被告的行为予以严厉谴责。

  鉴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而被告提出存款、债权均归其所有,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老人有经济能力是否能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下一篇:丈夫带假妻变卖房产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房地产案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