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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表兄妹结婚19年育两子一女 法院判婚姻无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故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近日,万源法院官渡法庭受理了一起案件,原告王某一纸诉状交到法庭,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其与丈夫李某离婚。

  经了解,原告王某与李某自小认识,两人经人撮合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于1996年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于1997年2月17日成功补办了证,现在生育有两子一女共三个孩子。

  万源法院官渡法庭受理后发现,原来王某父亲与李某母亲是同胞兄妹,王某与李某是亲表兄妹,撮合二人的也正是李某的母亲,一对表兄妹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9年,发现这一事实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并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和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故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讲解,当事人明白了不应该近亲结婚,也知道了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我国农村,受“亲上加亲”传统观念的影响,近亲结婚还时有存在,禁止近亲通婚,既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优生学的客观要求,也是道德观念的要求,实为家庭幸福、民族健康之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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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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