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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买房纠纷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2

  为了得到一套满意的楼房,顶他人之名将楼房买到了手,并已交付居住多年,但因房屋涨价,卖方就是不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称转让无效,买房户遭遇了一个大尴尬。日前,人民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作出了判决:确认顶名买卖房屋有效,产权归买方;卖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赵某与初某均为某局干部。2003年12月,某局在阳河小区集资建房,初某同意将分房指标让与赵某,双方于2003年12月11日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初某将单位分得住宅房转让给赵某,房屋预交款60000元由赵某交纳,其他一切后续费用也由赵某全部负责清偿,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所有,等单位将房屋钥匙、房产证办理完毕后,由赵某一次性付给初某转让费10000元,二手房借名买房纠纷如何处理

  2005年2月19日,由赵某将10000元转让费付给初某,初某出具收到条,并在收到条中注明愿全力帮助赵某办理所有的房屋所有权手续。在2003年12月11日至2010年6月25日期间,赵某先后四次均以初某的名义向单位交纳房款共计148202.06元。2004年底,房屋峻工,初某将房屋钥匙交付赵某,赵某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2010年7月9日,初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中注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初某。现该房屋的产权证一直在初某手中。后因房屋价格上涨,初某反悔,不愿意协助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说房屋买卖无效,要求退回房屋。双方协商无果,无奈,赵某一纸诉状,将初某告上了法院。

  法庭审理中,赵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初某出具的收到条、交房款收据予以证实。初某对赵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主张当时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如进行转让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批录、公示,否则不发生所有权转让;涉案房屋是单位福利房,如要转让需先进行价格评估;签订转让协议时初某未经家人同意,草率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明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效力。本案中,高房价催生的奇葩套路 “借名买房”安全吗,赵某与初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初某将自己享有的集资房权利及负担的相应义务概括转让给赵某,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观上并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赵某按约交纳了集资款,并在房屋建成后长期实际占有该房,又因双方当事人均为同单位的工作人员,故应认定双方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实为赵某顶初某之名并出资购得,现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房屋实际所有人并不相符,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为赵某,赵某要求初某协助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初某应本着诚信之原则,协助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赵某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初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主张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因该房屋转让协议,并未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初某的答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假离婚借名买房规避楼市限购风险大,赵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初某应协助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第7条、第33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

  靳律师提示:应认定双方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认定涉案房屋系实为赵某顶初某之名并出资购得,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为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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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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