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房产 >

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卖房被判定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唐女士起诉称:我和潘先生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共有一套房产,但是没有房产证,后我两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离婚期间,丈夫潘先生和被告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卖给了高先生,卖价15万元。诉争房屋是我和潘先生的共有财产,潘先生未经过我同意,擅自将诉争房屋卖掉,请求法院判令潘先生和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高先生腾退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高先生答辩称:我不知道诉争房屋是潘先生和原告唐女士的共有财产,我属于善意第三人,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唐女士和潘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套房产,但是一直没有取得房产证,后两人诉讼离婚,在离婚期间,潘先生未经过唐女士同意,便将诉争房屋作价15万元卖给了被告高先生,唐女士得知后不服,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潘先生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潘先生退还15万元购房款给高先生。

  五、律师点评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唐女士,对潘先生卖房一事并不认可,所以潘先生和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高院对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提出参考意见

下一篇:夫妻因借款提前还贷后又离婚引发的债务纠纷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