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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问题上对军人的特殊保护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问:在问题上对军人的特殊保护?

答: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条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的一种限制规定,它体现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双方均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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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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