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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财产性收益分割婚姻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所称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谓“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通常包括相关的工作已经完成,由于合同的约定或其他事宜的拖后致使离婚时暂没有取得的收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已经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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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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