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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婚后按揭 诉离争房剑拔弩张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婚前一方支付购房首付,婚后共同支付按揭款。诉请,房产如何分配,两人对簿公堂、剑拔弩张。9月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刘某与杨某离婚;共同财产房子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9万元。


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05年3月,原、被告准备,但因原告无房子作新房,被告父母则迟迟不肯双方结婚。同年6月,原告向父母要了一部分钱,加上本身的积蓄,共计5万元,支付首付,按揭购买了一套三室二厅的公寓,后办理,但房产证上只有原告一人的名字。同年10月1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一同支付房屋按揭款。2010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和,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欲办理离婚手续,但对该房产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对该房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机构鉴定,该房价值为2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房子是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离婚时房子应判归一方比较合适。但在婚姻关系存续用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应当属于,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半的补偿。但对于原告以支付的首付款5万元,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在房屋已经升值,双方对房屋现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评估出来的价格减去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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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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