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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离婚 财产保全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一方申请对配偶的或者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数额”。该条主要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申请财产保存措施提供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存或诉前保存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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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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