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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下列财产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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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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