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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中的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张先生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的经理,他们公司生产的“XX”牌服装销路很好。998年9月,该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获得注册。可是,今年6月份以来,有许多反映,他们在王某开设的服装店里购买张先生公司生产的服装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衣服穿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公司的销量因此也受到了很大影响。经过发现,王某服装店里卖的这些服装根本不是张先生公司的产品,而是假冒他们公司商标的伪劣产品。经过交涉,王某则称这些服装是他花钱从河南某服装厂买来的。张先生他们立刻赶到河南的这家服装厂调查,发现了该厂现存有大量的假冒他们公司的产品及商标标识。据查,这些假冒产品是该厂生产出来的,由个体运输户顾某负责运送到客户手中。
与他们交涉多次未果后,张先生很是困惑,于是投书本刊编辑部,询问:该服装厂的行为构成对他们公司吗?能否要求王某和顾某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
在本案中,不仅河南的这家服装厂侵犯了你们公司的,而且王某及顾某也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我国第8条第项、第项规定,“未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河南的这家服装企业未经你们公司允许,擅自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你们公司相同的商标,当然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王某明知这些服装是假冒产品,仍然购买并予以销售,也构成了商标侵权。顾某虽未直接参与生产与销售,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之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顾某明知是假冒产品而故意专门负责运输,也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你们公司可以向他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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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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