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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中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缺席中子女的及

   缺席审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这属于被告的自认;没有答辩的,则应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要求处理。实践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及如何确定,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或被告抚养,财产则由原告负责保管。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权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及夫妻财产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对于被告拒不到庭的案件,笔者以为人民法院还是应当采取直接的做法,既能在庭前了解到被告的意见,又能提前做好化解被告思想矛盾的工作,为解决纠纷打好基础。同时要处理好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还有待于法律上的不断完善,对于拒不到庭的被告,在立法上还应当设置更多的处罚机制或不到庭就对其不利的条款,增强被告主动到庭的自觉性,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和案件的率,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和稳定社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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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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