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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案例:2000年,张女士和刘先生夫妇为儿子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生存保险,刘先生为投保人,受益人为儿子小泰,年缴保费2600元。2005年,张、刘,由张女士儿子小泰。此时该保单已缴纳了5年保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在缴纳保费前,发现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刘先生。于是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刘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生存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前夫刘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一半保费和保险金呢?  

分析:

张女士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指、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

由于案例中小泰的保单是父母离婚前为他购买的,属于。离婚后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退保,然后夫妻双方平分现金。但是在退保时,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此的话,最好不要采用此方式。二是如果不退保,可由获得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张女士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或保单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刘先生。三是由于小泰的保险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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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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