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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共有财产和伪造夫妻共有债务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典型案例:转移、隐匿  伪造

  案情:李x芝与姚x依于1988年。婚后两年,生女小华。1993年,夫妇二人双双从长沙调入深圳某国有企业工作。1994年姚x依下海,开办一家私营企业。2000年底,二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时,姚x依出示证据证明企业负债30万,属于共同债务,要求法院判决李x芝承担一半。法院最后把孩子判给李x芝,姚x依应付的孩子抚养费15万元一次性地折抵李x芝应负的15万元的债务。李x芝对此判决十分不满,总认为丈夫所负的债务是伪造的,丈夫隐匿了财产。果然离婚后不到一年,姚x依又成家了,并买了两处豪宅和私车。鉴于此,李x芝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并要求姚x依支付孩子抚养费。经法院审理查明:姚x依的企业自1994年开办以来,一直盈利,姚x依所提供的30万债务确系伪造。法院重新分割了原夫妻共有财产。李x芝分得财产120多万。鉴于姚x依伪造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对其15天,罚款1000元。

  这是一起转移、隐匿共有财产和伪造夫妻共有债务的典型案例。所幸的是被诉人不仅没有得逞,反而受到处罚。

  新是严格保护夫妻共有财产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上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擅自处理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李x芝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当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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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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