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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规定 如何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规定 如何

  接受赠与是一种无偿取得财产权的方式,包括两种情形:

(1)基于而取得财产。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方做为受赠人与订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物交付的时间系在受赠人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受赠财产即为婚后因赠与所得的财产。

(2)接受而取得财产。遗赠也称之为死因赠与,是指公民采用方式将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取得受遗赠的财产。与因继承取得财产一样,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也是财产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应当尊重原财产所有人即赠与人、立遗嘱人的意志,不应一律做为。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形: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属于接受赠与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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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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