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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相互赠与的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婚约是以为目的的。为了维持婚约关系和达到其最终目的,一方或双方往往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对方。这种目的性淡化了财产赠与人的自愿性,因此,婚约双方的赠与行为与一般公民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如果婚约关系解除,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原则上应当返还;如果赠与人没有提出返还要求,受赠人自然可以不返还。返还赠与财产的法律依据,有主张“”说,也有主张“附条件赠与”说。我们认为,“不当得利”仅仅适用于一般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具有明显人身性质的婚约关系;而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显然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婚约的目的性应当为双方所知悉,婚约的赠与和婚约的目的是不可分割的,解除婚约后双方都知道原来追求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以具有特定目的的赠与来解释解除婚约后赠与财物返还问题比较妥当。不过,在此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在婚约期间,一方在平常消费中对的给付不应视为对他方的赠与;二、赠与财物价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赠与人不应再要求返还;三、对于赠与价值较大的财物,受赠人已经处理的,应向赠与人折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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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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