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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之后又离婚,双方财产如何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之后又,双方财产如何分

  ——复婚后

   张某与李某系关系,2008年1月,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婚

  后双方10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同年3月,二人复婚,复婚后仅1个

  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在分割财产时,双方之间对

  其他财产并无异议,但对上述10万元存款争论较为激烈。张某称,我与

  李某离婚后仅1个月又复婚,该10万元存款应属复婚后,

  我有权分得存款的一半5万元。李某辩称,张某与我2008年1月离婚时

  10万元存款已归我所有,尽管两人离婚后仅1个月又复婚。但该存款已

  属我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的一半。

   本案中,李某的说法是正确的。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

   1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10万元存款即从

  2008年1月离婚时因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

  婚前个人财产。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

  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

  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

  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1个月又复

  了婚,且两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没有将这10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的

  一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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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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