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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实践中财产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实践中财产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抵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通知另案处理;或者中止,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婚后一方伤害另一方人身,不构成的,离婚时受害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费用可在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加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中予以抵偿。

  4.婚后一方因工伤事故、、侵权损害等取得的、赔偿费,离婚时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部分费用与特定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只能归身体残疾或受到损害的人单独。

5.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照《》第102条的规定处理。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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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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