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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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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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