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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继承得遗产能否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我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父母于10年前去世。去年1月,我因买房急需用钱,于是要求分割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我和哥哥姐姐协商后,一致同意将房产作价30万元,哥哥补偿我和姐姐各10万元后,房产归哥哥所有。

婚后不久,妻子李某无故怀疑我有外遇,经常找茬和我吵架,感情急剧恶化。最近,李某提出,并要求分割我继承的10万元遗产。我认为,这笔遗产在我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属于我的,不能按进行分割。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我国《》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规定,继承人取得、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内容,均应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即享有继承权,遗产的也即转移到继承人。在实际生活中,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往往不同,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不可能在继承一开始,就能够实际取得遗产。作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一种法律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遗产的实际分割时间,则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因种种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必须将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严格区别。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就已经对遗产享有所有权,至于这种所有权何时实现,并不影响继承人对遗产的所有权存在。因此,无论该遗产在何时实际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一直由继承人所享有。你父母去世时,你还没有和李某登记结婚,但你已经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只是因你和哥哥姐姐没有马上分割遗产,导致你结婚以后才实际取得,因此这笔钱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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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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