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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二)时的基本原则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1.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之一,在离婚时的财产 分割上要求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在家庭中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别的,通常是男方高于女方。然而,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 应当具的权利,不能对男女区别对待。另外,在实践中,有些农村,如在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等得不到保障,也就是说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受到损害,因此,该条特别增加一款,即夫妻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从法律上对损害离婚夫妻享有的农村承包经营权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男女双方享受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本条不特别强调了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女方权益,这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由于分母离异会给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珲的负面影响,为了使子女健康地成长,能有相对好的生长环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 未成年的子女一方适当多些财产,以照应子女的需要。对于女方来讲,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使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这也是女子实现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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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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