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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1、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所得”如何理解?在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先后分开的。例如:张某婚前丧父,继承已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在此期间他与刘某,婚后半年,张某才分得遗产。这里张某取得的遗产,貌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应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3、转化的问题。原来最高法院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出台时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现实中弊端较多,而且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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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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