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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的离婚条件及财产分配方面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根据最新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其离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既然离婚,必定会涉及到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那么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又是一方的财产呢?


根据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其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


一方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只有深切地了解新婚姻法的内容,才能从实际中分清许多离婚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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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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