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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方名义持有公司股份的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中以一方名义在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如何分割?这种,应当遵循及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过半数股东同意将给配偶

   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过半数股东同意将股份转让给配偶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此时,夫妻之间的股份得以变现,法院可以就变现的出资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有两层含意:一是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二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由此可见,非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得向非股东转让出资。

   其他股东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的同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明示同意,即在全体股东就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进行表决时股东明确表示同意该项转让。二是推定同意或者视为同意,即其他股东不同意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但又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推定其同意转让或者视为同意转让。这这种情况下,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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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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