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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能否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管理(),排除另一方对财产支配权的情况并不罕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存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存在着争议。

  传统观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财产持否定的态度。理由如下:第一,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第二,认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第三,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如《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然而,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在于《》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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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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